一、臭氧單元運行管理
1.1 臭氧單元結構
臭氧單元主要包括氣源、臭氧制備、臭氧投加、尾氣破壞四部分。其中,臭氧發生器的備用率一般應大于 30%;預投加部分臭氧投加量很少,一般要求為0.5~1.5 mg/L;主臭氧與活性炭池聯合使用。臭氧投加量一般建議為 1.5~2.5mg/L,水中余臭氧為 0.2~0.4 mg/L。反應速度慢,反應時間一般不小于 10 min。尾氣破壞系統排出氣體臭氧濃度應<0.05~0.1mg/L)。
1.2 臭氧設施環境要求
臭氧設備應能較好的滿足水廠運行環境要求:
(1)臭氧設備應具備技術先進、性能優良、經濟合理的特點,能長期滿足可靠性、安全性、穩定性的要求。
(2)臭氧發生器單元的運行系統應為 PLC 全自動控制運行系統,并配有完善的計算機遠程通訊與控制接口。就地應具有完整的監控和操作界面,可就地完成設備的監控、設定參數、選擇功能和調試。通過簡單的學習即可進行操作。
(3)系統應能提供標準通訊信號和水廠的計算機系統(DCS)或其他輔助系統相連接,實現水廠計算機系統對臭氧設備的控制及狀態監控。
(4)設備柜體應為安裝在內部的電氣等設備提供運行環境保護,即能防塵、防滴水、防腐、防潮、防結露、防昆蟲及嚙齒動物進入。
(5)設備應設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措施,應能在-10-40 攝氏度的環境溫度變化下正常工作。
(6)設備對環境影響良好,并有完善的放震、防爆、密封等安全設施。設備應有醒目的中文安全警示標識/標示。
(7)設備運行環境噪音應不大于 80db。
1.2 日常運行管理要求
(1)預臭氧投加控制一般通過設定臭氧投加率,根據水量變化進行比例投加控制;主臭氧投加控制一般根據水量變化與水中溶解余臭氧變化,進行雙因子復合環投加控制(處理水量是前饋條件,余臭氧是后饋條件)。臭氧投加量應根據原水水質情況及處理效果及時進行調整;若周邊環境及炭濾池出現較明顯的臭氧氣味,排除設備設施異常后,可適當降低臭氧投加量。(2)因設備異常或工藝調整需要暫停預臭氧投加時,應啟用原水預加氯設備,用預氯化取代預臭氧投加。
(3)臭氧單元及其配套的控制系統、閥門和管道等附屬設備應定期開展日常巡檢及清潔、保養工作,且對應的周期、項目及內容應符合實際安全生產要求。
(4)運行人員應確保熟練掌握、并嚴格按照運行操作規程進行各項操作。
(5)應加強對關鍵儀表如臭氧濃度分析儀、水中溶解余臭氧分析儀等的運行狀況的觀察。
(6)應定期關注尾氣破壞裝置的運行狀況,最好采用便攜式臭氧檢測儀,測量并收集裝置前后進出氣體的臭氧濃度信息。
(7)臭氧發生器因故停機一段時間,再次啟用時為確保配套管路的干燥度和潔凈度,應提前對管路進行潔凈壓縮空氣/氧氣吹掃,吹掃原則如下:停機一周以內,吹掃 30 分鐘;停機一個月以內,吹掃 1 小時;停機兩個月以內,吹掃 2 小時;兩個月及以上,吹掃 6~8 小時。如管道內的露點值仍不符合要求,應延長吹掃時間直至數值達標。
(8)停止臭氧投加時,應做好相關設施的維護,尤其要保護好尾氣破壞裝置的臭氧催化媒,及時關閉破壞裝置前后的進出氣閥門,防止因潮濕空氣及其它帶酸性的氣體進入,造成催化媒的提前中毒失效。
(9)為確保主臭氧投加效率,應定期觀察接觸池內曝氣盤是否曝氣均勻。池體設有觀察孔的,可直接定期觀察;無觀察孔的,需每年度打開人孔進行一次檢查,并開展曝氣盤曝氣均勻性試驗,即將水位控制在曝氣盤上 20-30cm,用無油空壓機將壓縮空氣或氧氣吹入管道,以觀察曝氣的均勻性。